春秋大义——中国传统语境下的皇权与学术第 47 章

熊逸 / 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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齐桓公问:“古代的天时和现代的天时是样的吗?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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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仲说:“是样的。”

齐桓公问:“那古代的类社会和现代的类社会是样的吗?”

管仲说:“这可就样了,们可以从政务和刑罚这两方面看。帝喾(ku-4)和尧的时代,山里有好多值钱的东西都没开发,这倒是因为帝喾们的执政平有什么,而是因为山的树木用着砍光就足够用的,河里的鱼用着捕就足够吃的。们耕田种地,收成足够生活,多余的部分供养天子,所以天太平无事。放牧牛马的会在相遇,同地方的风俗习惯互相知,们讨生活也用着到远奔波。所以,虽然有官吏却没多少事可,政务清静简单。至于犯罪的,让两只分别穿两只样的鞋就算是惩罚了。而到了周公执政的时候,砍断的手、头堆台阶,可民还是。贪生怕的天们之所以铤而走险,是因为子实在去了。社会发展了,增加了,耕地相对减少了,活命越容易了

——《管子》这段的容和儒家思想针锋相对,它虽然也承认尧舜的古时代是黄金时代,但认为其原因是在于尧舜的圣明,而在于当时特殊的社会阶段(地少)。至于刑罚,《管子》提到这种“两只分别穿两只样的鞋就算是惩罚”,这“象刑”,儒家知识分子也常常提起,但《管子》这里认为象刑的现在于客观原因,而儒家般则认为象刑是于圣王的仁政,只有荀子这样特立独行的家伙才质疑象刑可能是古时代的刑罚。 还有点最为儒家所容的是,《管子》把儒家鼎推崇的周公,也就是那位被传为制礼作乐的周公,说成是个残的家伙。这八成也是实,因为即在儒家典籍里,周公制礼虽然是“礼仪三百,威仪三千”,但恐怕同时还制订了同样多数量的刑罚条例。

“礼仪三百,威仪三千”这话自《中庸》,古代专家般的解释是:礼仪当中纲领的东西有三百条,节规定有三千条。如果这样解释的话,“礼仪三百,威仪三千”也就同于《礼记?礼器》中的“经礼三百,曲礼三千”,朱熹的《四书集注》就是把“威仪”解作“曲礼”的。但这个数字很容易让联想起《尚书?吕刑》中的“五刑之属三千”——留心的是,这是说割鼻子、砍等等这五类重刑的相关法律条文有三千条,可是说全部的刑法有三千条哦,那些罚钱和鞭子之类的小惩罚是包括在的——这是西周的事,够吓的吧。

数字的记载既然相同,其间可能还真有联系。王充《论衡?谢短》说:“古礼三百,威仪三千,刑亦正刑三百,科条三千”,照的话说,古代礼仪是三百项纲领、三千条则,刑罚也是三百项纲领,三千条则,所以礼和刑是对应的,如果违反了哪条礼,也就同时触犯了相应的刑,这就是“于礼,入于刑,礼之所去,刑之所取,故其多少同数也”。——这是汉种流行看法,礼和刑是币的两面,两者在条文都是对应的,这就“礼之所去,刑之所取,失礼即入刑,相为表里者也”。(《汉书?袁张韩周列传》)

经学在这里对政治屡屡发生影响,每当刑罚滥的时候,或许就有慈悲的面,请把超《尚书?吕刑》之外的刑罚条目给撤销掉,皇帝有时候也乐于展示自己对子民的关心,对臣的提议也就欣然恩准了。可话虽如此,《尚书?吕刑》却只是泛泛提,绝对没有把所谓的三千条给列举,那么,这些据什么史记作的呢?

是有想到了:礼和刑对应的么,查查《礼记》什么的就有参考了?但问题是,《礼记?中庸》的“礼仪三百,威仪三千”也同样只是泛泛说说而已,虽然礼仪规范流传少记载,可哪本书也没有条条标明序号地列三千条。东汉学者郑玄注《礼记》的时候就说:“礼篇多亡,本数未闻,其中事仪有三千也”,古代文献历风波,并没有完好保存,谁知那三百、三千都说的是是么呢?

由此又个问题:刑也好,礼也好,真有三百、三千那么多么?太夸张了吧?!

——们现代可能真容易理解,其实看看些年流行的《首都市民文明公约》,这就算现代的《礼记》吧,共只有九条,每条里边又分四小条,每小条四个字,如果用古的话说,这就“礼仪九,威仪三十六”——和“礼仪三百,威仪三千”对照,这反差也太强烈了吧!

们看看“十三经”当中的“三礼”(《周礼》、《仪礼》、《礼记》),即刨除《周礼》,把全部条目算比“威仪三千”只多少,总字数几十万,加历代注疏和各种辅,总字数就得几百万、千万了。看看,想格的礼仪之邦的公民,学的东西可真!——按照文汪中和刘师培的观点,三百、三千、三十六、七十二这类数字古般都用作虚数,所以,这里的“礼仪三百,威仪三千”有可能也只是虚数,但是,在礼仪的数量,“三千”是虚数并意味着实数就定少于三千。——呵呵,这还是最可怕的,咱们拿佛的戒律比比,佛号称“僧有三千威仪、六万行;尼有八万威仪、十二万行”, 这么多容,是用好几辈子学的。

但是,对于周代的老百姓说,们也许宁愿学习这复杂无比的“礼仪三百,威仪三千”,因为对讲,刑律条文的数量很可能是和礼仪数量般多的——严格些说,礼仪规范的数量是和割鼻子、砍这类刑的律条数量般多的,这才是最可怕的。所以,别以为礼仪条目多就是“礼仪之邦”,对应地还有同样多的刑律条目呢,对外和对层社会说这“礼仪之邦”,对老百姓可有点像是间地狱哦。周虽有“保民慎刑”和“天安宁,刑措四十余年用”之说,实际的刑罚却很可能是相当严酷的。 但儒家为什么讲周公的时候多只讲礼仪讲刑律呢,概原因之就是因为“刑夫,礼”——礼仪是应用在贵族的,而刑律则是应用在普通百姓的,就算刑律再多、再恐怖,贵族们也用担心,好比同样是刑,老百姓官和有的黑社会老就可以享受注待遇(周代士与民的区别,君子与小的区别,详见《孟子说》);原因之二则是儒对贤的断美化——还别说遥远的尧舜禹和夏商周很难考据清楚,就连王充在东汉都切实受到了这种美化量,说:“光武帝的时候,有个贲光的家伙给皇帝书,说:‘当年汉文帝住在明光宫,全国只判三个的刑。’贲光这是建议光武帝学习汉文帝的仁政,可没想到西汉和东汉距离太近,而光武帝刘秀也是念书的,回答贲光说:‘汉文帝住在明光宫,当时全国判刑的也是三个。’”王充随又语带讥讽地说:“等到千载之,汉文帝那所谓的“住在明光宫,全国只判三个的刑”很可能就会被写经书典籍,那时候相隔的时间太久了,家也看这是儒附会的瞎话,于是瞎话也就这么成为事实了。”

常论礼就是刑,礼书就是刑书,至于周公当年的政治作为也确有明文记载的雷霆手段,这给了以多角度言说的可能。儒家虽觉得周公残忍,《管子》却这么看。《管子》里边经常会有些特立独行的思想,边引的那段已经够让瞠目的了,接的这段思想更加极端——既然管子说“现代”和古时代虽然天时相同但世已,齐桓公继续问:“怎样据时代的改相应地改政策呢?”

管仲马就提了那个惊世骇俗的论点:“最好的办法就是倡导消费,让家都以骄奢逸为荣!”

齐桓公肯定就得惊:“管仲这小子,荣观错位成?!”

管仲接着解释:“想控制住民,就得视有实用价值的东西,而重视没有实用价值的东西,所以,应该视粮食而重视珠视生产而重视礼乐边那两句原文实在理解了,只好放论,好在“侈靡篇”文还有少论述,可作为这段落的佐证与发挥,比如管仲对齐桓公谈到如何役使百姓的问题:

今吾君战则请行民之所重,饮食者也,侈乐者也,民之所愿也,足其所,赡其所愿,则能用之耳。今使而冠角,食草,饮,庸能用之?伤心者可以致功。故尝至味,而罢至乐。而雕卵然瀹之,雕橑然爨之。丹沙之塞,则商贾。富者靡之,贫者为之,此百姓之怠生百振而食,非独自为也。

这段是全能看懂,意是说:老板您是想把手的臣民使唤得得心应手,好比您想打仗吧,您就得重视家重视的事,诸如好吃好喝呀,奢侈享乐呀,这些都是望所在,如果能们的这些望,使唤起也就顺手了,如果只有破烂衫和茶淡饭给们,谁还会给您卖命呢?是心里事就难以好,所以呢,吃饭就吃好的,听音乐就听好的,吃先在画再吃,烧柴先把柴再烧。矿藏只封锁,商们就坐住,就会惦记着开矿赚钱。富越是消费,穷就越是有事。穷就是这样靠着富的奢侈而谋到自家的生计,必依靠政府的赈济。这样的事是老百姓自己就可以到的。

——看管仲的意思是:靠富的奢侈给穷创造就业机会,这倒和文美国征收奢侈品税失败的事例中所蕴涵的理如辙。这段里表的其意思还有:讳言国君使唤国民的权谋技巧,强调争取民心的重——虽然争取民心并是为了给众谋福利,而是为了使国民能够更顺手地为所用。对了,这个“为所用”的“用”可是包着打仗在的。哎呀,这分明就是厚黑学么,怎么也是家思想呢?

再看看民心之争取,这点更清晰地表现在《管子?心篇》,比如:

难言宪术,须同而。无益言,无损言,近可以免,故曰:知何知乎?谋何谋乎?审而者,彼自。自知曰稽,知曰济。知苟适可,为天周。固之,可为久。论而用之,可以为天王。

这段是说:法律这好讲,总之呢,法律乎民意才可以公布。话能多,也能少,这概就会有埋怨什么了。所以说:用着耍聪明,也用心计,只法律是乎民意而公布的,远方之也会投奔而。有自知之明就稽,有知之明就济,(熊逸按:这几句是什么意思,从略。)能够应用起的,就可以作天之王。

《管子》这里虽然的还是权谋,却阐明了个至关重理:“法律乎民意才可以公布。”这句话背的意思是:法律是社会习俗的产,而是某个“圣”凭着异乎常的理而凭创造的,也是某个专制统治者为了己之私利而强加于全国民的。

事实单是法,也包括礼,都是习俗的产,按休谟的话说,就是“法律先于国家而现”。至于习俗,多是漫的社会发展中经意地现并成型的没有条文的制度,这些制度正是所谓自发的制度,们对事加思索的反应往往都是这类制度的现。《管子》中成文法对成文法的呼应或许也可以说是家“无为”思想的现,因为它诉诸于社会习俗,诉诸于社会众普遍的德观念,所以并现这类的尴尬和冲突:当系氏族阶段还在方未艾的时候,部以“三从四德”为理论基础的法律。

从这看,《汉书?艺文志》把《管子》列入家倒也是恰如其分的,司马谈归纳家的“因循”原则在这里得到了非常妥帖的表现,而儒家的立法(或说“立礼”)思想则截然同——如果说《管子》是休谟式的,儒家在某种意义则是笛卡式的,相信圣有绝对理,可以凭创制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完美无缺的法典,并且,这部法典还将是永恒的。儒家的这种理想热们在历代井田制发烧友(比如张载和方孝孺)那里都可以看到端倪,而有可能的是,“十三经”中那部宏篇巨制而又相当而微的《周礼》正是被儒家这种为类社会设计宏伟蓝图的想法所的。

——但是,事恐怕越越复杂了:《管子》或许也有着笛卡面,只是表现方式和儒家同罢了。比如“任法篇”说:

君臣贵贱皆从法,此谓为治。

意思是:君臣无论贵贱都依法而行,这就治。

这句话很是了得吧,这就是说在法律面平等么!这样说,法才是最的,比君权还,君主也和老百姓受法律的制裁,,只是这里边有多少宪法的意思,是否两千多年的古已经意识到有绝对的必限制政府的权了?

这思想实在太先了,但遗憾的是,这么理解其实是断章取义,如果把这句话边的容给补,意思就样了:

有生法,有守法,有法于法。夫生法者君也,守法者臣也,法于法者民也,君臣贵贱皆从法,此谓为治。

意思是:有立法的,有执法的,有遵纪守法的。立法的就是君主,执法的就是臣子,遵纪守法的就是老百姓,君臣无论贵贱都依法而行,这就治。

这样看,立法权完全掌在君主的手里,想制定什么法律就制定什么法律,想修改什么法律就修改什么法律,法律的最终解释权自然也在的手里。再联系整篇的意思,所谓“君臣无论贵贱都依法而行”,看是叮嘱君主立法的时候考虑周到,最好劳永逸,可朝令夕改,颁布的法令就得有相应的严格

那么,凭什么立法权就应该完全掌在君主手里呢?的脑瓜未必就比们更聪明,考虑问题未必就能够面面俱到,就算的天才,还难免会有犯错的时候呢,凭什么呀?

到底凭什么,这问题有两个解答。“任法篇”的答案直接了当:凭的就是君主有权有,怎么着吧!

——还真没法怎么着,就算家的立法伤害到的利益了,可论多,论,伤害那还伤害呗!

这个观念非常法家,强调君主的“”和“位”,只君主有能保持自己的权和地位,也就有能、有统治国家、驾御臣民。法家对“”的推崇正如伊索寓言里则狼和羊的故事所说明的:小山羊站在屋,看见狼从底漫骂,嘲笑,狼抬起头,说:“伙计,骂的并,而是的地。”——之所在,羊也可以对狼呼喝去的,可小羊旦失了这个果就很可怕了。

再说第二个答案,这是《老子》给的答案:“圣恒无心,以百姓之心为心。”这句话的意思,河公说是:“圣招就是因循,遇到有必改革的时候总是慎之又慎,所以才会显得没主意。”王安石解释的是:“圣没有私心,想民之所想,急民之所急。” 这就是说,圣代表了最广民群众的最利益。那么,如果说国家政治是以民为本,立法权自然应该掌民手里,而民实在太多,让这么多起商量立法无疑在技术可能的,所以理的程序选举代表,由民代表立法,这样的立法才能够现和保障民的利益,因此是的。可按《老子》的推论呢,民代表只有个,就是圣,虽然圣是由广民群众依照正当程序选举的,但无疑代表了最广民群众的最利益,完全没有私心,想民之所想,急民之所急,所以,立法权掌手里实在是最天经地义的。

——呵呵,古是太先了哎?这或许只是们的想吧,们能举例子吗?

《管子》真就举例子了,第个例子就是儒家鼎推崇的——尧。

儒家的圣到了《管子》这里是是会成反面员呢?是的,尧照旧是位。《管子》说:尧治理天,就像陶工制作陶器,想怎么就怎么,想把天搞成什么样就搞成什么样,老百姓是招之即,挥之即去,令即行,辄止,每个都是国家这部机器枚螺丝钉,从命令听指挥,就算受到公正对待了也知该去给圣烦,自己忍了就完了。

尧圣的确是垂拱而治,只抓事,游刃有余。但《管子》毕竟属于家,所以虽然歌颂了尧圣的厉害,但这其实为了烘托更厉害的黄帝。《管子》说:黄帝的治国之比尧圣明得多,用领导命令,老百姓特别自觉,是想安排什么活用分派,们主就会,积极还非常想让了,说,们主就会岗,毫无怨言,绝给领导增加负担。黄帝之所以能到这步,是因为的立法设计缜密周到,所以能够直沿用去而加任何改,老百姓也渐渐习以为常、习惯成自然了。(们可以从这里再“无为之治”的涵义。)

,现在们把述两个答案结看:圣,如果拥有了最的权,占据了最的地位,拥有了足够的御的权,并且毫无私心,代表了最广民群众的最利益,那么,当然应该拥有完全的立法权。

《管子》的思想虽然先得让们吃惊,但毕竟属于两千年起现代眼光的通盘审视:关于立法问题,它在节之就犯了致命的错误。们再这句话:“黄帝之所以能到这步,是因为的立法设计缜密周到,所以能够直沿用去而加任何改,老百姓也渐渐习以为常、习惯成自然了。” ——看,司马谈所谓家的核心神“因循”现在问题了:原本的“因循”是指承袭旧的习俗或法律,而无论这些旧货先与否;这里的“因循”却是圣制定了完善的、劳永逸的法律,老百姓期“因循”去,终于把法律化为德标准。

如果者成立的话,也就意味着《管子》有经意地”踏入了笛卡绝对理的地盘了,从而站到了经验主义的对立面。“任法篇”还有强化了这点,说:“仁义礼乐都是从法当中派生的。”,这就有点倒因为果了。们现在知,礼也好,德也好,都是社会习俗的产,或者说就是社会习俗本,而习俗则是在漫的分工作当中经意地产生的,习俗对有强的约束,这种约束管是成文的,却牢固地植于每个的心中,而成文的法律则是建基于社会习俗之而逐渐形成的,法律的评判标准也正是因此而并会违背习俗,这也就是俗语所谓的“法意”。

按照郭沫若的解释,“法意”在《管子?枢言篇》里已经有了个绝佳的说法:“法于礼,礼于俗”,也就是说:法的是礼,礼的是社会风俗。这是个非常先的思想,《管子》原话是“礼于‘治’”,郭沫若认为“治”字写错了,应该是“俗”。 这就让起疑了:如果“治”字没错,这句话可就是这个意思了。

联系文:

故相憎也,心之悍,故为之法。法于礼,礼于治。治,礼也。万待治礼而定。

当头这句话很能说明问题:是互相憎恨的,心凶悍,而为了使凶悍的、互相憎恨的能够相安无事,所以必须有个法。——如果承认这个提,那么,“俗—礼—法”的逻辑就通畅了,反而是“俗—礼—治”看去更加些。但无论如何,这里的法并没有否定礼,而是承认礼是法的源和基础,这又和般想像中的法家和家之学类同了。至于“是互相憎恨的”这个提对与对,,现代社会理论般认为习俗乃至礼法产生于群的分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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