春秋大义——中国传统语境下的皇权与学术第 47 章
齐桓公问:“古代的天时和现代的天时是样的吗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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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仲说:“是样的。”
齐桓公问:“那古代的类社会和现代的
类社会是
样的吗?”
管仲说:“这可就样了,
们可以从政务和刑罚这两方面
看。帝喾(ku-4)和尧的时代,山里有好多值钱的东西都没
开发,这倒
是因为帝喾
们的执政
平有什么
之
,而是因为山
的树木用
着砍光就足够用的,河里的鱼用
着捕
就足够吃的。
们耕田种地,收成足够生活,多余的部分供养天子,所以天
太平无事。放牧牛马的
会在
相遇,
同地方的风俗习惯互
相知,
们讨生活也用
着到远
奔波。所以,虽然有官吏却没多少事可
,政务清静简单。至于犯罪的
,让
两只
分别穿
两只
样的鞋就算是惩罚了。而到了周公执政的时候,砍断的
手、
和
头堆
台阶,可
民还是
驯
。贪生怕
是
的天
,
们之所以铤而走险,是因为
子实在
去了。社会发展了,
增加了,耕地相对减少了,活命越
越
容易了
”
——《管子》这段的
容和儒家思想针锋相对,它虽然也承认尧舜的
古时代是黄金时代,但认为其原因
是在于尧舜的圣明,而在于当时特殊的社会阶段(地
博
少)。至于刑罚,《管子》提到这种“
两只
分别穿
两只
样的鞋就算是惩罚”,这
“象刑”,儒家知识分子也常常提起,但《管子》这里认为象刑的
现在于客观原因,而儒家
般则认为象刑是
于圣王的仁政,只有荀子这样特立独行的家伙才质疑象刑
可能是
古时代的刑罚。 还有
点最为儒家所
容的是,《管子》把儒家鼎
推崇的
圣
周公,也就是那位被传为制礼作乐的周公,说成是
个残
酷
的家伙。
这八成也是实
,因为即
在儒家典籍里,周公制礼虽然是“礼仪三百,威仪三千”,但恐怕同时还制订了同样多数量的刑罚条例。
“礼仪三百,威仪三千”这话自《中庸》,古代专家
般的解释是:礼仪当中纲领
的东西有三百条,
节规定有三千条。如果这样解释的话,“礼仪三百,威仪三千”也就同于《礼记?礼器》中的“经礼三百,曲礼三千”,朱熹的《四书集注》就是把“威仪”解作“曲礼”的。但这个数字很容易让
联想起《尚书?吕刑》中的“五刑之属三千”——
留心的是,这是说割鼻子、砍
等等这五类重刑的相关法律条文有三千条,可
是说全部的刑法有三千条哦,那些罚钱和
鞭子之类的小惩罚是
包括在
的——这是西周的事,够吓
的吧。
数字的记载既然相同,其间可能还真有联系。王充《论衡?谢短》说:“古礼三百,威仪三千,刑亦正刑三百,科条三千”,照的话说,古代礼仪是三百项纲领、三千条
则,刑罚也是三百项纲领,三千条
则,所以礼和刑是
对应的,
个
如果违反了哪
条礼,也就同时触犯了相应的刑,这就是“
于礼,入于刑,礼之所去,刑之所取,故其多少同
数也”。——这是汉
的
种流行看法,礼和刑是
枚
币的两面,两者在
条文
都是
对应的,这就
“礼之所去,刑之所取,失礼即入刑,相为表里者也”。(《
汉书?袁张韩周列传》)
经学在这里对政治屡屡发生影响,每当刑罚滥的时候,或许就有慈悲的
臣
面,请
把超
《尚书?吕刑》之外的刑罚条目给撤销掉,皇帝有时候也乐于展示
自己对子民的关心,对
臣的提议也就欣然恩准了。可话虽如此,《尚书?吕刑》却只是泛泛
提,绝对没有把所谓的三千条给
列举
,那么,这些
又
据什么
史记
作的呢?
是是有
想到了:礼和刑
是
对应的么,查查《礼记》什么的
就有参考了?但问题是,《礼记?中庸》的“礼仪三百,威仪三千”也同样只是泛泛说说而已,虽然礼仪规范流传
少记载,可哪本书也没有
条条标明序号地列
三千条
。东汉
学者郑玄注《礼记》的时候就说:“礼篇多亡,本数未闻,其中事仪有三千也”,古代文献历
风波,并没有完好保存
,谁知
那三百、三千都说的是是么呢?
由此又了
个问题:刑也好,礼也好,真有三百、三千那么多么?太夸张了吧?!
——们现代
可能真
容易理解,其实看看
些年流行的《首都市民文明公约》,这就算现代的《礼记》吧,
容
共只有九条,每条里边又分四小条,每小条四个字,如果用古
的话说,这就
“礼仪九,威仪三十六”——和“礼仪三百,威仪三千”对照
,这反差也太强烈了吧!
们看看“十三经”当中的“三礼”(《周礼》、《仪礼》、《礼记》),即
刨除《周礼》,把全部条目算
比“威仪三千”只多
少,总字数几十万,加
历代注疏和各种
辅,总字数就得几百万、
千万了。看看,想
个
格的礼仪之邦的公民,
学的东西可真
少
!——按照
文汪中和刘师培的观点,三百、三千、三十六、七十二这类数字古
般都用作虚数,所以,这里的“礼仪三百,威仪三千”有可能也只是虚数,但是,在礼仪的数量
,“三千”是虚数并
意味着实数就
定少于三千。——呵呵,这还
是最可怕的,咱们拿佛
的戒律比比,佛
号称“僧有三千威仪、六万
行;尼有八万威仪、十二万
行”, 这么多
容,是用好几辈子
学的。
但是,对于周代的老百姓说,
们也许宁愿学习这复杂无比的“礼仪三百,威仪三千”,因为对
们
讲,刑律条文的数量很可能是和礼仪数量
般多的——严格些说,礼仪规范的数量是和割鼻子、砍
这类
刑的律条数量
般多的,这才是最可怕的。所以,别以为礼仪条目多就是“礼仪之邦”,对应地还有同样多的刑律条目呢,对外和对
层社会
说这
“礼仪之邦”,对老百姓可有点
像是
间地狱哦。周
虽有“保民慎刑”和“天
安宁,刑措四十余年
用”之说,实际
的刑罚却很可能是相当严酷的。 但儒家为什么讲周公的时候
多只讲礼仪
讲刑律呢,
概原因之
就是因为“刑
夫,礼
庶
”——礼仪是应用在贵族
的,而刑律则是应用在普通百姓
的,就算刑律再多、再恐怖,贵族们也
用担心,好比同样是
刑,老百姓
挨
子
,
官和有
的黑社会老
就可以享受注
待遇(周代士与民的区别,君子与小
的区别,详见《孟子
说》);原因之二则是
儒对
贤的
断美化——还别说遥远的尧舜禹和夏商周很难考据清楚,就连王充
在东汉都切实
受到了这种美化
量,
说:“光武帝的时候,有个
贲光的家伙给皇帝
书,说:‘当年汉文帝住在明光宫,全国只判
三个
的刑。’贲光这是建议光武帝学习汉文帝的仁政,可没想到西汉和东汉距离太近,而光武帝刘秀也是念
书的,
回答贲光说:‘汉文帝
住在明光宫,当时全国判刑的也
是三个
。’”王充随
又语带讥讽地说
:“等到千载之
,汉文帝那所谓的“住在明光宫,全国只判
三个
的刑”很可能就会被写
经书典籍,那时候相隔的时间太久了,
家也看
这是
儒附会的瞎话,于是瞎话也就这么成为事实了。”
常论礼就是刑,礼书就是刑书,至于周公当年的政治作为也确有明文记载的雷霆手段,这
给了
以多角度言说的可能。儒家虽
觉得周公残忍,《管子》却
这么看。《管子》里边经常会有
些特立独行的思想,
边引的那段已经够让
瞠目的了,接
的这段思想更加极端——既然管子说
“现代”和
古时代虽然天时相同但
世已
,齐桓公
继续问
:“怎样
据时代的改
相应地改
政策呢?”
管仲马就提
了那个惊世骇俗的论点:“最好的办法就是倡导
消费,让
家都以骄奢
逸为荣!”
齐桓公肯定就得惊:“管仲这小子,荣
观错位
成?!”
管仲接着解释:“想控制住
民,就得
视有实用价值的东西,而重视没有实用价值的东西,所以,应该
视粮食而重视珠
,
视生产而重视礼乐
”
边那两句原文
实在理解
了,只好放
论,好在“侈靡篇”
文还有
少论述,可作为这
段落的佐证与发挥,比如管仲对齐桓公谈到如何役使百姓的问题:
今吾君战则请行民之所重,饮食者也,侈乐者也,民之所愿也,足其所,赡其所愿,则能用之耳。今使
而冠角,食
草,饮
,庸能用之?伤心者
可以致功。故尝至味,而罢至乐。而雕卵然
瀹之,雕橑然
爨之。丹沙之
塞,则商贾
。富者靡之,贫者为之,此百姓之怠生百振而食,非独自为也。
这段也
是全能看懂,
意是说:老板您
是想把手
的臣民使唤得得心应手,好比您想打仗吧,您就得重视
家重视的事
,诸如好吃好喝呀,奢侈享乐呀,这些都是
的
望所在,
如果能
足
们的这些
望,使唤起
们
也就顺手了,如果只有破
烂衫和
茶淡饭给
们,谁还会给您卖命呢?
是心里
,
事就难以
好,所以呢,吃饭就
吃好的,听音乐就
听好的,吃
蛋
先在
蛋
画
画再吃,烧柴
先把柴
雕
样
再烧。矿藏只
封锁,商
们就坐
住,就会惦记着开矿赚钱。富
越是
消费,穷
就越是有事
。穷
就是这样靠着富
的奢侈而谋
到自家的生计,
必依靠政府的赈济。这样的事
是老百姓自己就可以
到的。
——看管仲的意思是:靠富
的奢侈
给穷
创造就业机会,这倒和
文美国征收奢侈品税失败的事例中所蕴涵的
理如
辙。这段里表
的其
意思还有:
讳言国君使唤国民的权谋技巧,强调争取民心的重
——虽然争取民心并
是为了给
众谋福利,而是为了使国民能够更顺手地为
所用。对了,这个“为
所用”的“用”可是包
着打仗在
的。哎呀,这
分明就是厚黑学么,怎么也是
家思想呢?
再看看民心之争取,这点更清晰地表现在《管子?
心篇》,比如:
难言宪术,须同而。无益言,无损言,近可以免,故曰:知何知乎?谋何谋乎?审而
者,彼自
。自知曰稽,知
曰济。知苟适可,为天
周。
固之
,可为
久。论而用之,可以为天
王。
这段是说:法律这意
好讲,总之呢,法律
定
乎民意才可以公布
。话
能多,也
能少,这
概就
会有
埋怨什么了。所以说:用
着耍聪明,也用
着
心计,只
法律是
乎民意而公布的,远方之
也会投奔而
。有自知之明就
稽,有知
之明就
济,
(熊逸按:这几句
也
明
是什么意思,从略。)
能够应用起
的,就可以作天
之王。
《管子》这里虽然的还是权谋,却阐明了
个至关重
的
理:“法律
定
乎民意才可以公布
。”这句话背
的意思是:法律是社会习俗的产
,而
是某个“圣
”凭着异乎常
的理
而凭
创造
的,也
是某个专制统治者为了
己之私利而强加于全
国民的。
事实,
单是法,也包括礼,都是习俗的产
,按休谟的话说,就是“法律先于国家而
现”。至于习俗,多是漫
的社会发展中
经意地
现并成型的没有条文的制度,这些制度正是所谓自发的制度,
们对事
的
加思索的反应往往都是这类制度的
现。《管子》中成文法对
成文法的呼应或许也可以说是
种
家“无为”思想的
现,因为它诉诸于社会习俗,诉诸于社会众
普遍的
德观念,所以并
会
现这类的尴尬和冲突:当
系氏族阶段还在方
未艾的时候,
台
部以“三从四德”为理论基础的法律。
从这点
看,《汉书?艺文志》把《管子》列入
家倒也是恰如其分的,司马谈归纳
的
家的“因循”原则在这里得到了非常妥帖的表现,而儒家的立法(或说“立礼”)思想则截然
同——如果说《管子》是休谟式的,儒家在某种意义
则是笛卡
式的,相信圣
有绝对理
,可以凭
创制
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完美无缺的法典,并且,这部法典还将是永恒
的。儒家的这种理想热
们在历代井田制发烧友(比如张载和方孝孺)那里都可以看到端倪,而
有可能的是,“十三经”中那部宏篇巨制而又相当
而微的《周礼》正是被儒家这种为
类社会设计宏伟蓝图的想法所
励
的。
——但是,事恐怕越
越复杂了:《管子》或许也有着笛卡
的
面,只是表现方式和儒家
同罢了。比如“任法篇”说:
君臣贵贱皆从法,此谓为
治。
意思是:君臣无论贵贱都依法而行,这就
治。
这句话很是了得吧,这就是说在法律面
平等么!这样说
,法才是最
的,比君权还
,君主也和老百姓
样
受法律的制裁,
,只是
知
这里边有多少宪法的意思,是否两千多年的古
已经意识到有绝对的必
限制政府的权
了?
这思想实在太先了,但遗憾的是,
这么理解其实是断章取义,如果把这句话
边的
容给补
,意思就
样了:
有生法,有守法,有法于法。夫生法者君也,守法者臣也,法于法者民也,君臣贵贱皆从法,此谓为
治。
意思是:有立法的,有执法的
,有遵纪守法的
。立法的
就是君主,执法的
就是臣子,遵纪守法的
就是老百姓,君臣
无论贵贱都依法而行,这就
治。
这样看,立法权完全掌
在君主的手里,
想制定什么法律就制定什么法律,想修改什么法律就修改什么法律,法律的最终解释权自然也在
的手里。再联系整篇的意思,所谓“君臣
无论贵贱都依法而行”,看
是叮嘱君主立法的时候
考虑周到,最好
劳永逸,
可朝令夕改,
颁布的法令
就得有相应的严格
。
那么,凭什么立法权就应该完全掌在君主手里呢?
的脑瓜
未必就比
们更聪明,考虑问题未必就能够面面俱到,就算
是
世
的天才,还难免会有犯错的时候呢,凭什么呀?
到底凭什么,这问题有两个解答。“任法篇”的答案直接了当:凭的就是君主有权有,怎么着吧!
——还真没法怎么着,就算家的立法伤害到
的利益了,可论
家
多,论
家
,伤害
那还
是
伤害呗!
这个观念非常法家,强调君主的“”和“位”,只
君主有能
保持自己的权
和地位,也就有能
、有
法
统治国家、驾御臣民。法家对“
”的推崇正如伊索寓言里
则狼和羊的故事所说明的:小山羊站在屋
,看见狼从底
走
,
漫骂
,嘲笑
,狼抬起头,说:“伙计,骂
的并
是
,而是
所
的地
。”——
之所在,羊也可以对狼呼
喝去的,可小羊
旦失了这个
,
果就很可怕了。
再说第二个答案,这是《老子》给的答案:“圣
恒无心,以百姓之心为心。”这句话的意思,河
公说是:“圣
的
招就是因循,遇到有必
改革的时候总是慎之又慎,所以才会显得没主意。”王安石解释的是:“圣
没有私心,想
民之所想,急
民之所急。” 这就是说,圣
代表了最广
民群众的最
利益。那么,如果说国家政治是以民为本,立法权自然应该掌
在
民手里,而
民实在太多,让这么多
起商量立法无疑在技术
是
可能的,所以
民
以
理的程序选举代表,由
民代表
立法,这样的立法才能够
现和保障
民的利益,因此是
有
法
的。可按《老子》的
理
推论呢,
民代表只有
个,
就是圣
,虽然圣
并
是由广
民群众依照正当程序选举
的,但
无疑代表了最广
民群众的最
利益,
完全没有私心,想
民之所想,急
民之所急,所以,立法权掌
在
手里实在是最天经地义
的。
——呵呵,古是
是太先
了哎?这或许只是
们的
想吧,
们能举
例子
吗?
《管子》真就举例子了,第
个例子就是儒家鼎
推崇的
圣
——尧。
儒家的圣到了《管子》这里是
是会
成反面
员呢?
是的,尧照旧是位
圣
。《管子》说:尧治理天
,就像陶工制作陶器,想怎么
就怎么
,想把天
搞成什么样就搞成什么样,老百姓是招之即
,挥之即去,令
即行,
辄止,每个
都是国家这部
机器
的
枚螺丝钉,
从命令听指挥,就算受到
公正对待了也知
该去给圣
添
烦,自己忍了就完了。
尧圣的确是垂拱而治
,只抓
事,游刃有余。但《管子》毕竟属于
家,所以虽然歌颂了尧圣
的厉害,但这其实为了烘托
更厉害的黄帝。《管子》说:黄帝的治国之
比尧圣
还
明得多,
用领导
命令,老百姓特别自觉,
是想安排
们
什么活
,
用分派,
们主
就会
,积极
还非常
;
想让
们
了,
用
说,
们主
就会
岗,毫无怨言,绝
给领导增加负担。黄帝之所以能
到这
步,是因为
的立法设计缜密周到,所以能够
直沿用
去而
加任何改
,老百姓也渐渐习以为常、习惯成自然了。(
们可以从这里再
会
“无为之治”的涵义。)
,现在
们把
述两个答案结
起
看:圣
,如果拥有了最
的权
,占据了最
的地位,拥有了足够的御
的权
,并且毫无私心,代表了最广
民群众的最
利益,那么,
当然应该拥有完全的立法权。
《管子》的思想虽然先得让
们吃惊,但毕竟属于两千年
,
起现代眼光的通盘审视:关于立法问题,它在
个
节之
就犯
了致命的错误。
们再
会
这句话:“黄帝之所以能
到这
步,是因为
的立法设计缜密周到,所以能够
直沿用
去而
加任何改
,老百姓也渐渐习以为常、习惯成自然了。” ——看,司马谈所谓
家的核心
神“因循”现在
问题了:原本的“因循”是指承袭旧的习俗或法律,而无论这些旧货先
与否;这里的“因循”却是圣
制定了完善的、
劳永逸的法律,老百姓
期“因循”
去,终于把法律
化为
德标准。
如果者成立的话,也就意味着《管子》有
只
“
经意地”踏入了笛卡
绝对理
的地盘了,从而站到了经验主义的对立面
。“任法篇”还有
强化了这
点,说:“仁义礼乐都是从法当中派生
的。”
,这就有点
倒因为果了。
们现在知
,礼也好,
德也好,都是社会习俗的产
,或者说就是社会习俗本
,而习俗则是
与
在漫
的分工
作当中
经意地产生
的,习俗对
有强
的约束
,这种约束
管是
成文的,却牢固地
植于每个
的心中,而成文的法律则是建基于社会习俗之
而逐渐形成的,法律的评判标准也正是因此而并
会违背习俗,这也就是俗语所谓的“法意
外
”。
按照郭沫若的解释,“法意外
”在《管子?枢言篇》里
已经有了
个绝佳的说法:“法
于礼,礼
于俗”,也就是说:法的
是礼,礼的
是社会风俗。这是个非常先
的思想,
《管子》原话是“礼
于‘治’”,郭沫若认为“治”字写错了,应该是“俗”。 这就让
起疑了:如果“治”字没错,这句话可就
是这个意思了。
们
联系
文:
故相憎也,
心之悍,故为之法。法
于礼,礼
于治。治,礼
也。万
待治礼而
定。
当头这句话很能说明问题:本
是互相憎恨的,
心凶悍,而为了使凶悍的、互相憎恨的
能够相安无事,所以必须
有个法。——如果承认这个
提,那么,“俗—礼—法”的逻辑就
通畅了,反而是“俗—礼—治”看
去更加
理
些。但无论如何,这里的法并没有否定礼,而是承认礼是法的
源和基础,这又和
们
般想像中的法家和
家之学
类同了。至于“
本
是互相憎恨的”这个
提对与
对,
,现代社会理论
般认为习俗乃至礼法产生于
群的分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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